**申请财产保全费怎么收取**
引言
财产保全费是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保全费。本文将详细阐述申请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收取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预先缴纳: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的保全费。预先缴纳的数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保全标的的价值来确定。 事后补缴:在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保全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保全费。如果保全费用已经预先缴纳,则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退还或追加。收取标准
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保全标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类:
查封、扣押、冻结:保全费一般为保全标的价值的1%,但不得低于50元。 提取、保存:保全费一般为提取标的价值的0.5%,但不得低于20元。 金钱保全:保全费一般为冻结金额的0.3%,但不得低于20元。 保全效果报告书:保全费一般为30元。对于保全标的价值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全标的的种类、数量和重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保全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免收保全费,例如申请人系低保户、残疾人等。
减免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减免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系低保户、残疾人、军人、烈属等享有法律规定的减免诉讼费用的情形的; 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申请人是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 执行法定职务或者为公共利益实施非权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保全费的其他情形。退费规定
财产保全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 保全费已经预先缴纳,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预先缴纳的金额的。退还保全费时,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退费凭证。申请人凭退费凭证向人民法院财务部门领取退还的保全费。
结语
申请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是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收取保全费,既有利于保证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又可以避免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情况,依法缴纳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收取标准和减免规定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