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不低于30%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债权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因担心债务人转移或变卖财产,而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的部分财产先行控制,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行为。为了保证债务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担保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担保金额不低于请求保全财产价值的30%。
一、规定依据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二、担保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提货单、仓单或者其他财产。”
金钱担保:以现金形式缴纳,由法院统一管理。 有价证券担保:以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担保。 提货单、仓单担保:以提货单、仓单等货物凭证提供担保,法院根据担保价值冻结相应货物。 其他财产担保:如房产、车辆等其他可变现财产。 三、担保金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担保的数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担保金额的计算方法:担保金额 = 被保全财产价值 × 30%,其中被保全财产价值一般由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也可由法院评估确定。
四、担保人的责任 提供真实担保:担保人须提供权属明确、价值真实的财产担保。 承担被保全财产灭失风险:在保全期间,因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价值大幅降低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 承担保全费:保全财产产生的费用,由担保人承担。 承担因保全担保虚假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权属不真实、价值虚假,而给债务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担保的审查和处理法院在审查担保时,会重点考察担保财产的权属、真实性、价值等因素。如发现担保存在问题,法院可责令申请人补交、更换或加大担保数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法院将驳回申请。
六、担保的解除 保全目的达到:如债权人胜诉并执行完毕,或者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并返还担保财产。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并返还担保财产。 法院认为保全不当:经审查发现保全措施不当,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并返还担保财产。 七、意义和作用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诉讼中转移或变卖财产,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维护司法公正: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有利于避免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保障司法公正。 维护市场秩序: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债务人的财产形成一种约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八、结语财产保全担保不低于30%的规定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法院在审查担保时,应当严格把关,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应通过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应当谨慎行使财产保全权利,避免濫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