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庭财产保全可以撤销么?
作者:法闻君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后,判决作出前进行的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进行的保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未开庭财产保全”。
司法实践中,未开庭财产保全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本文将着重探讨未开庭财产保全的撤销问题,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未开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证据,并且提供的财产线索清晰,以便于法院执行;
(三)需要提供担保;
(四)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才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实践中,法院会更加注重审查“情况紧急性”这一条件。
二、未开庭财产保全的撤销情形
未开庭财产保全被法院错误适用或者被当事人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几种可以撤销未开庭财产保全的情形: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法院应当裁定变更或者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适用是建立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则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而不是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二)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未开庭财产保全只是为将来可能的诉讼提供保障,如果申请人没有及时提起诉讼,则保全失去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后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供与申请人请求数额相当的担保,法院就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四)出现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法院应当裁定变更或者撤销财产保全。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规定了其他可以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的、申请人败诉的等。
三、未开庭财产保全被错误适用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法院错误适用未开庭财产保全而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如果因为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申请人证明财产保全是真实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违法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