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讼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以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为了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实施,债权人应当提供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诉前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留置和其他担保方式。”
担保书中应当明确规定债权人保证缴纳的担保金额或者提供的担保物。通常,担保金额或者担保物的价值应不低于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
担保书中应载明担保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以及联系方式。担保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担保书应当约定担保期限,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结束之日。如果诉讼过程中有新的情况发生,需要延长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
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留置和其他担保方式。债权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担保书中可以约定担保义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因债权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材料导致无法有效执行保全而造成损失的,担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保证金担保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担保。法院收到保证金后,将予以保管。如果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价值不足以执行判决的,法院将扣划保证金。
抵押物担保是指债权人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权利或者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财产。如果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价值不足以执行判决的,法院将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物担保是指债权人将动产移交给债务人保管,以动产的价值担保债务的履行。质押物可以是商品、票据、证券或者其他有价物品。如果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价值不足以执行判决的,法院将拍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担保是指债务人在其占有期间对债权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依法享有留置权,以留置物的价值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债权人的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价值不足以执行判决的,法院将扣划留置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以下情形下,债权人提供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可以被撤销:
保全申请被驳回的; 保全的财产不存在或者价值不足以执行判决的; 债权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担保不当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担保被撤销后,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如果债权人已经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物的,法院将予以返还。
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书是财产保全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债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严格遵守担保书中的约定,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