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购房合同能不能申请诉前保全
购房合同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记录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着双方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的违约行为,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诉前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由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进行的临时性、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下列情形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发生对判决执行造成重大困难的情形; 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涉案财产等妨碍判决执行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即将出境,或者有其他情节足以证明有发生转移财产、造成财产转移风险的可能。购房合同是否可以作为申请诉前保全的依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已经支付了违约金,则购房合同本身无法作为申请诉前保全的依据。
但是,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未支付违约金,则购房合同可以作为申请诉前保全的依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无法用金钱弥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规定,当事人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保全。但当事人提供担保,或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财产,或有其他情节足以证明有发生转移财产、造成财产转移风险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因此,在原则上,仅凭购房合同,当事人不能申请诉前保全。但是,如果当事人能提供担保,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情节足以证明有发生转移财产、造成财产转移风险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查封时,应当通过查封该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产权所有人、建设单位和使用人。如果通知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未在2个月内对查封的房屋提出异议或者取得人民法院准许转让、处分查封的房屋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该房屋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购房合同也可以作为申请诉前保全的依据。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请。法院在审查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