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可能被处分或转移的财产采取的冻结、划拨、扣押、查封等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对可能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的财产 对执行标的物 对当事人隐匿的财产 对本国境内其他财产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1.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性;
2. 被申请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民事起诉状副本 证据证明 担保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
财产保全通知书是人民法院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名称,案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 保全措施内容(如冻结、划拨、扣押、查封等) 保全期限(一般为自送达之日起30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 案件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送达时间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查阅卷宗 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要求人民法院核查保全情况 主张权利 申请损害赔偿被申请人可以查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查阅卷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可查阅。查阅卷宗时可以复制、摘抄相关材料,但不得携带卷宗外出。
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者对其造成较大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备《民诉法》第102条规定的情况,或者有其他情形不适合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应当提出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实施的保全措施执行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核查保全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认为其财产受到不当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提起确权之诉、返还诉讼或申请复议、申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享有查阅卷宗、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要求人民法院核查保全情况、主张权利、申请损害赔偿等权利。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也应当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