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为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诉讼财产保全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平安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
本条款所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被执行人:是指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应承担民事义务的被告或其他应承担义务的主体。 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保全费:是指平安收取的用于支付保全期间保全管理费用的保费。 保全期:是指从交纳保全费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之日止的期间。 解除保全:是指人民法院解除对保全财产的限制处分措施的行为。本条款的保险标的是保全财产因保全措施导致的贬值、灭失或被毁损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实施保全措施而支付的保全费。
平安在保全期内,对下列原因导致的保全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的过错; 自然的或人为的不当保全措施; 不可抗力。平安不承担下列责任:
保全财产因被执行人的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因人民法院违法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因保全财产的使用、收益而引起的损失; 本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损失平安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分为以下两类:
诉前财产保全保险:在诉讼提起前,为保全财产而投保的保险; 诉中财产保全保险:在诉讼提起后,为保全财产而投保的保险。投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应提供以下资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保全裁定书; 保全财产清单; 保全财产价值评估报告; 被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有关证明; 其他平安认为必要的材料。平安审核投保材料并收取保费后,即与投保人成立保险合同,并出具保险单。
保险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投保人、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保全财产清单; 保额; 保费; 保全期; 保险责任范围和免除责任;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保险期间与保全期一致。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向平安报告保险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平安在收到保险事故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将及时进行查勘核实定损,并根据本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保额,且平安对每件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投保保额的50%。
本条款自平安发布之日起生效,平安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