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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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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案号:[案号]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不予解除保全申请:[申请人姓名] 裁定日期:[裁定日期]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一、案情简介 [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因[纠纷具体内容]引发诉讼。[原告姓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姓名]名下财产。经审查,本院裁定对[被告姓名]名下[财产具体描述]予以查封冻结。后,[申请人姓名]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本院经审查,裁定不予解除。 二、申请人请求及理由 [申请人姓名]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查封冻结裁定。其理由为: * [申请人姓名]与[被告姓名]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争议已经解决。 * 保全措施影响了[被告姓名]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其经济损失。 * [申请人姓名]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三、本院认定事实 * [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因[纠纷具体内容]引发诉讼,双方争议尚未解决。 * [申请人姓名]提供的和解协议未经[原告姓名]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存在疑问。 * [被告姓名]的经营活动未受保全措施的实质性影响,且其有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 四、本院判决理由 本案中,[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原申请保全的条件依然存在。[申请人姓名]提供的和解协议未经[原告姓名]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存在疑问,不足以证明双方争议已经解决。 其次,保全措施并未对[被告姓名]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被告姓名]的经营收入稳定,有较强的债务偿还能力。故对[被告姓名]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并不会对其造成过重的负担。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姓名]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裁定结果 本院裁定: 不予解除对[被告姓名]名下[财产具体描述]的查封冻结措施。 六、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