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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书 抵押合同
发布时间:2024-07-2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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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书 抵押合同

(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债权人/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丙方(反担保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履行_______________的主要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主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元);

2. 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乙方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房产”)设定抵押,抵押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 为保障乙方履行主债务并解除/减少抵押房产上的抵押负担,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反担保”指丙方为担保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而以其自身财产或权利向甲方提供的担保;

1.2 “反担保期间”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之日止;

1.3 “反担保财产”指丙方为担保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而以其自身财产向甲方提供的担保,具体为位于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反担保房产”),其权属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解释**

2.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反担保责任**

**第三条 反担保范围**

3.1 丙方同意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与反担保期间相同。

3.2 丙方同意以其合法所有的反担保房产为乙方在本协议及主合同项下的一切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为主债务及主债务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

**第四条 反担保的方式**

4.1 丙方为乙方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保证及抵押,二者互为补充,如其中任何一种担保方式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担保方式的效力。

4.2 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乙方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中任何一方或双方同时或先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4.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

**第五条 反担保财产的处分**

5.1 反担保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出租、设定其他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反担保财产。

5.2 反担保期间内,丙方应妥善保管反担保财产,并对其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如因丙方原因造成反担保财产价值减少或灭失, 丙方应在_____日内以等值的财产另行提供反担保或提供其他甲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或提前到期收回全部借款。

5.3 反担保期间,反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为丙方所有,但丙方不得将反担保财产出租、抵押、出售给甲方。

**第三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均可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后予以变更。

**第八条 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解除:

8.1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8.2 主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

8.3 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本协议解除后,丙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生效前已产生的义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守约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其损失。

9.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 remedial措施、解除本协议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9.3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或其他方遭受损失的,应按照其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如造成对方财产以外的其他损失的,可参照其实际损失或违反合同一方因此取得的利益,并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应予赔偿的数额。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要求及其他通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10.2 上述通讯文件在以下时间视为送达: (1) 以专人送达的,送达至收件人地址并由收件人签收时视为送达; (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无回执,则以寄出之日起满五(5)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发送方传真机确认报告上显示的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 (4)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送成功并生成“阅读回执”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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