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为防止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获得实际赔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提出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被申请人对争议财产的处分,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一项诉讼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诉讼财产保全也存在着被滥用的风险,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如何平衡申请人的利益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如何防范和救济不当保全带来的损失,便成为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关键问题。
根据申请的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二)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保全标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分为:
(一) 一般财产保全: 指对被申请人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进行保全, 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等。
(二) 行为保全: 指为防止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而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采取禁止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人恶意申请、法院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有些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被错误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无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错误保全: 指人民法院在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或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没有采取的情况下, 导致错误地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二) 超范围保全: 指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超过了申请人请求的范围, 或者超过了被保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三) 保全期限过长: 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 没有正当理由而将保全期限设定过长, 导致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 应当提供担保。 如果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撤销, 或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
(一)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 必须有违法采取或者维持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了保全措施;二是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已经解除或者应当解除的情况下,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3. 违法采取或者维持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因错误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 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本身所造成的损失, 例如被查封、冻结的财产贬值、毁损等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无法正常经营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 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所引起的后续损失,例如因企业信用受损导致的交易机会丧失、 融资困难等造成的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因错误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精神损害的, 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持谨慎态度, 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确定。
(三)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申请人恶意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时, 明知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a.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即明知自己没有胜诉的可能, 为了达到其他目的而申请财产保全。
b.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a. 人民法院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了财产保全。
b. 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已经解除或者应当解除的情况下, 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c.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过错, 例如错误查封、 扣押、 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或者超出了必要的保全范围。
为防范和救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完善立法, 明确责任: 加强对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完善, 明确申请人、 人民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的义务和责任, 加大对恶意申请、 错误保全的惩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二) 严格审查, 谨慎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时, 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提供的担保是否充足, 避免因审查不严导致错误保全。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 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 避免超范围保全, 并尽可能采取对被申请人损害较小的保全方式。
(三) 畅通救济渠道: 被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积极寻求救济。
1. 申请复议: 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 被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 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保全行为违法, 要求撤销保全或者解除保全。
3. 申请国家赔偿: 被申请人因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 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四) 加强宣传引导, 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 使当事人了解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适用条件、 责任承担等, 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避免恶意申请和滥用诉讼保全制度, 减少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