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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执行保全的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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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执行保全的裁定书

(2023) ×× 执保字第 ×× 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一案中,于××××年××月××日作出(××××) ×× 执保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标的物名称)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标的物名称)的查封/冻结/扣押,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标的物名称)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属于他人的财产;

(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财产,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遗赠程序终结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人未提供担保财产被保全的;

(二)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对财产保全的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申请执行的;

(四)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放弃权利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财产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解除保全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