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享有的某些财产或者某项财产权利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财产被处分或转移,从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以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处理自己财产或者进行其它有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的企图的; 申请人为有财产保全请求权的人,即为本案的当事人或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不属于法律免于执行的范围;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依据,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当事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查封、扣押、冻结,即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权、期货、期权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禁止处分,即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其他特定财产的措施; 责令提供担保,即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诉讼结束后履行判决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每次延长不超过六个月。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诉讼终结后或者执行终结后,当事人申请解除的; 裁定错误的; 申请人以虚假的事由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财产保全裁定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财产保全的信息:
向人民法院查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向人民法院查询财产保全的信息。 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财产保全的信息。 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的财产保全信息。需要提醒的是,查询财产保全的信息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查询目的。
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正当理由和证据支持,否则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限制,当事人应当慎重申请。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诉讼终结,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案件进展,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费用。以上是对怎样查起诉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简要介绍。如果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专业的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