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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能否申请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3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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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能否申请保全

导言 保全措施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手段,它有助于在执行活动中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因出现法定中止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的行为。那么,在执行中止期间,能否申请保全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执行中止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执行中止有以下法定事由: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执行覆议诉讼,尚未作出裁定的; 执行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后,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尚未解决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执行不能进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保全措施的规定 保全措施是国家司法机关为避免财产转移或隐匿,以保证实现判决执行而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收入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收入的可能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发生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很大困难的。

执行中止期间申请保全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止期间能否申请保全。但是,从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执行中止的性质出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高于法定中止事由发生之前 如果高于法定中止事由发生的保全措施申请此前,且符合保全措施的申请条件,则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准予保全。因为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而执行中止事由的发生并不影响财产转移或隐匿的风险,反而有可能增加这一风险。因此,在执行中止事由发生之前申请保全,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法定中止事由发生之后 如果法定中止事由发生之后申请保全,则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因为执行中止本身就是为了避免执行活动中产生不公正或损害后果,而保全措施的适用可能会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有违执行中止的初衷。只有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考虑到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判决发生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很大困难的,法院才可酌情决定是否准许申请保全。

例外情况 在以下例外情况下,执行中止期间即使发生法定中止事由,法院也可以准许申请保全:

执行异议或执行覆议诉讼先行终止,执行恢复进行; 第三人异议被驳回,执行标的物继续被查封、扣押; 不可抗力消失,执行可以继续进行。

实践中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137条规定:“执行中止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执行中止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这进一步明确了在执行中止期间,债权人仍可以申请保全,但保全措施的效力取决于中止事由是否存在。

总结 综上所述,执行中止期间能否申请保全需要结合保全措施的目的、执行中止的性质以及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一般来说,高于法定中止事由发生之前申请保全,法院应当准予。法定中止事由发生之后申请保全,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有特别紧急情况或属于例外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