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诉讼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因当事人隐匿、转移或毁损财产而导致裁判难以执行。为保障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南京市保险行业积极推出南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执行风险保障,促进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南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以下简称保全险)是一种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诉讼财产保全的情形,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保全、执行财产的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执行风险保障的财产保险产品。保全险承保保全财产执行遭受被执行人行为或法定事件造成的,导致不能实际交付给申请执行的损失。
保全险的保障范围包括: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保全财产无法实际交付的损失; 被执行人毁损、灭失财产,造成保全财产无法实际交付的损失; 因法定事由,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保全财产无法实际交付的损失; 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情形。保全险责任免除包括:
被执行人依法主张保全财产不属于其所有或与案件无关的; 被保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造成保全财产被隐匿、转移或毁损的; 保全财产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导致保全财产被隐匿、转移或毁损的; 保全财产因本合同约定的事由以外的其他原因灭失的; 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公司同意的其他情形。保全险的投保方式有两种:
申请执行人投保。申请执行人作为受益人享有赔偿金; 保全财产被执行人投保。被执行人作为受益人享有赔偿金。投保程序包括:
拟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书、保全财产清单及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申请并确定承保条件; 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全险的赔付流程包括:
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员对损失进行查勘; 保险公司核定损失金额;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至受益人账户。保全险经司法执行机构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在做出准予财产保全裁定时,可以指定保险公司为保全财产保管人,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全财产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毁损保全财产时,依法支付赔偿金;同时,法院还会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向其通报保全财产执行情况。
保全险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保全险为申请执行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执行风险保障,避免因保全财产无法实际交付而导致执行困难; 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全险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损失,避免其因保全财产被隐匿、转移或毁损而蒙受损失; 促进诚信诉讼。保全险有利于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或毁损财产,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完善司法执行体系。保全险为司法执行体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提高了司法执行效率。案例:某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指定保险公司为保全财产保管人。被执行人不服法院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被执行人将车辆转移至其朋友名下。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了赔偿金。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保全险将迎来新的发展趋势:
承保范围不断扩大。保全险的承保范围将逐步扩大到更多财产保全情形,更加全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保全险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增强,充分发挥其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的保障作用; 制度不断完善。保全险制度将不断完善,包括投保门槛、理赔流程等,更加便捷高效; 科技赋能。保全险将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保全财产管理水平,提升赔付效率。南京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南京市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执行风险保障,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推动司法公正高效。随着保全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在诉讼财产保全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南京市法治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