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由法院填写)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住所)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住所)
案由: 财产保全解除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简述纠纷原因)发生纠纷。{申请人}诉至本院,本院于{日期}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称纠纷已和解解决,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解决纠纷。纠纷已解决,申请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日期}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名称)上诉。
宣判时间: {日期}
审判员签名并盖章:
书记员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