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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估价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3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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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估价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财产保全估价活动,维护被保全人、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估价的活动。

三、估价机构资质

承担财产保全估价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从事财产估价活动的专业资质 拥有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估价师团队

四、估价原则

财产保全估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估价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市场价值原则:估价师应当以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作为估价基准。 持续性原则:估价师应当考虑保全财产价值的持续性,既考虑保全期间的价值,也考虑保全解除后的价值。 专业性原则: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估价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估价,并出具专业详尽的估价报告。

五、委托程序

委托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财产保全估价:

向估价机构提交委托书,明确委托目的、估价标的、估价要求和期限等信息。 向估价机构提供必要的保全财产信息、相关凭证和文件。 与估价机构签订估价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估价实施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委托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的估价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估价,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实地勘察:估价师应当对保全财产进行实地勘察,收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价值分析:估价师应当分析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其用途、收益、成本等因素。 估价报告撰写:估价师应当出具专业详尽的估价报告,包括保全财产的具体描述、估价方法、价值结论、估价师签字盖章等内容。

七、估价报告提交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委托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估价报告,具体包括:

估价报告正本一式三份 估价报告电子版一份 估价工作底稿备查

八、估价报告异议

委托方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异议,估价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异议并出具书面说明。

九、监督检查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对财产保全估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审查估价委托合同和估价报告 抽查估价机构的估价底稿 对估价机构的估价资质和专业水平进行考核

十、法律责任

估价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对财产保全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仲裁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