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然而,财产保全并非一成不变,当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继续存在或导致显失公平等情形时,就需要及时解除保全。那么,解除保全究竟由谁来决定,由谁来写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详细阐释。
解除财产保全并非当事人单方面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主体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保全的决定主体主要为法院,当事人申请为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申请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2. 保全错误的;
3.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4. 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的;
5. 案件诉讼终结的;
6. 法院认为应该解除的其它情形。
由此可见,法院在解除保全方面拥有主动权和最终决定权,无论是依职权发现符合解除条件,还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最终都需由法院作出是否解除的裁定。
除了法院依职权解除外,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例如:
1.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已被过度保全,可以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替代;
2. 申请人认为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无需继续保全;
3.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并非必然得到支持,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最终决定是否解除。
明确了谁来决定解除保全后,接下来需要明确由谁来制作解除保全的文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文书的制作主体主要为法院书记员,律师可在当事人委托下提供协助。
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解除后,并非立即生效,而是需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即《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后方可生效。该裁定书的制作主体通常为承办法官的书记员,其需要根据法院的最终决定,完成以下工作:
1. 核对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
2. 写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3. 明确解除保全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4.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等。
虽然解除保全裁定书由法院书记员制作,但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委托律师协助申请解除保全。律师可以提供以下帮助:
1. 分析案件情况,评估解除保全的可能性;
2. 指导当事人准备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3. 代理当事人与法院沟通,跟进案件进展;
4. 必要时,代理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解除保全的决定主体是法院,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而解除保全文书的制作主体则是法院书记员,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准备申请材料。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