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请求,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会产生一定的限制或损害。 为此,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全为什么要提供担保进行分析: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概述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或者金钱,以保障被申请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
财产保全担保属于诉讼担保的一种,是保证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担保。 从担保的性质上来看,财产保全担保具有如下特征:
独立性: 财产保全担保独立于主法律关系,当事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担保责任,不因为主法律关系无效、被撤销而无效。 从属性: 财产保全担保是从权利而产生的,其效力依赖于申请财产保全这一主权利的存在,如果主权利不存在,担保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补充性: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在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时,由担保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弥补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体现的是一种补充性。(二)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在申请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时,保证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财产保全担保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应当符合易于估价、变现的条件。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的价款优先受偿。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债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成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替代物。 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 除了以上几种比较常见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比如以依法可执行的具有财产性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提供担保等。(三)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且担保数额应当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相当。”
也就是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则上应当提供与其申请财产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 但在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过高,可以责令申请人减少财产保全的请求,或者追加相应的担保数额。
二、财产保全为什么要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快速、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申请人主观恶意或者客观原因的错误判断,都可能会导致财产保全的错误适用,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弥补这一制度上的缺陷,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处分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行使到什么程度,不行使到什么程度,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申请财产保全,是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申请人既可以选择申请财产保全,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财产保全。 但如果申请人选择申请财产保全,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提供担保就是其承担诉讼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滥用诉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商事领域,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申请人提供担保,能够有效遏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促使当事人理性、谨慎地行使诉讼权利,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未经实体审判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冻结,必然会给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会导致被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 如果最终查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者法院作出了对被申请人有利的判决,就需要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并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申请人提供担保,就是为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提供了一种保障。
三、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虽然在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需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扩大担保方式,降低担保成本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由于可供担保的财产较少,往往出现无力提供担保,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的情况。 为此,可以考虑扩大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比如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允许当事人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