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避免执行判决困难,原告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成为诉讼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诉讼进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第111条规定:“诉讼进行中,为保全被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所必需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两种主要观点
对于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支持要求被告承担
支持者认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财产保全费用是当事人因民事诉讼进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申请保全,故应由被告承担。此外,第111条虽然规定由申请人垫付,但并未排除申请人在获得判决后要求被告承担费用的可能性。
观点二:不支持要求被告承担
反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可以由被告承担,且第111条规定由申请人垫付,体现了其负担费用的主体地位。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用,会增加其诉讼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实践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存在分歧:
支持观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在非诉保全程序中,保全申请人拒不支付或拖延支付保全费用的,保全部门有权扣留、冻结或划拨被保全财产支付保全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1条:“因被告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
支持观点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所发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案件判结后,若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正当理由,恶意拖延申请执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责令其承担保全费用。”
据统计,目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法院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支持在一定条件下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争议焦点
实践中,对于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条件存在争议:
是否需要判决书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才能要求被告承担保全费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需判决书认定,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可。
是否需要主观恶意
对被告实施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也有争议,有的法院要求被告故意或明知故为妨害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则无需考虑其主观状态。
结语
《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大部分法院倾向于支持要求被告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财产保全费用,但具体条件存在不同理解。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条件,避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