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查封管理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查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郑州车辆查封规定进行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解除车辆查封:
查封原因消除的; 查封期限届满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的; 被查封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的。需要解除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向查封单位申请解除查封。解除查封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查封单位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查封单位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查封单位应当将解除查封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收回查封凭证; 解除查封后,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下列情况下,车辆不得解除查封:
查封原因尚未消除的; 查封期限尚未届满的;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尚未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的; 被查封车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者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被查封车辆进行保管,并定期对被查封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被查封车辆被盗窃、损坏或者转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查封单位解除车辆查封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送解除查封通知书,并注明解除查封的理由和日期。
当事人对查封单位的解除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往有关车辆查封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