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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2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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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保障判决的执行。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可申请财产保全,法律对不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定不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原告不能提供担保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3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保证金、抵押物或质押权,用于补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依法不得执行的案件

《民诉法》第227条规定,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例如,保全国家公务用车、查封查扣国家机密文件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例如,甲乙二人恶意串通,甲以虚假债权向乙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转移或隐匿乙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可能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的案件

例如,保全被申请人仅有的一套住房,使其无家可归;保全被申请人经营的企业所有设备,使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

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保释金不得作为财产保全措施,保释人员在未被保释期间,不得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官裁量不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不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外,法院在必要时还可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裁量决定不可申请财产保全。

《民诉法》第92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或者解除保全:

担保金额不足的; 保全的标的物价值明显低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 案件的争议标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保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 保全后可能使被申请人丧失继续经营的能力,造成明显更大的经济损失的。

特别注意

根据《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保全措施解除。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以避免对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结语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但其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官的裁量。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仔细 بررسی案件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可保全条件,避免因错误申请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也应该秉持公正、诚信和审慎的原则,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