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财产保全需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17:45
  |  
阅读量:

财产保全需要通知

##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或仲裁前或过程中,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财产或可能难以执行的特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具有程序独立性、时间紧迫性、裁量性等特点。

## 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原则与例外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般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保全人。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取“采取后通知”的制度,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但以下几种“情况紧急”除外:**

(一)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二) 案件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宜通知被申请人的。

例如,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会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无法执行,则属于“情况紧急”,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

## 三、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律后果

在“采取后通知”原则下,如果不属于“情况紧急”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未通知被申请人,则该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销或解除,并可能引发国家赔偿。具体而言,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 程序违法,财产保全被撤销或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人民法院未经通知被申请人即采取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 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先予执行等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果人民法院未经通知被申请人即采取财产保全,事后被证明该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四、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情况紧急

如果申请人主张情况紧急,不需要通知被申请人,则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存在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等。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二) 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谨慎

法院在决定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时,应谨慎审查案件材料,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财产保全被撤销或解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违法保全,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采取后通知”原则,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确保财产保全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