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费的概念和性质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了对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或其他财物采取保全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评估、变价等环节所产生的费用。财产保全费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是法院依法对因保全财产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的一种费用。
二、诉讼保全费的概念和性质
诉讼保全费,是指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且保全裁定被依法确认时,应当交纳给法院的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和相关的执行费用。诉讼保全费具有申请性和补偿性,是当事人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应承担的费用。
三、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费的承担主体
1. 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
财产保全费一般由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致使法院错误保全的; 保全措施因非保全财产权利人自身原因而解除的; 因复议或者执行异议等原因导致保全措施被撤销的,但其他方也有过错的。2. 诉讼保全费的承担主体
诉讼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承担:
保全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导致被保全财产权益受损的; 保全申请人双方合谋实施违法行为的; li>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申请撤销保全,但法院因保全申请人提供虚假担保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驳回其申请的。四、承担主体变更的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可能会发生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方当事人承担财产保全费后,因对方过错导致诉讼保全费未予执行收回,则一方承担的财产保全费可以转化为对方承担的诉讼保全费; 诉讼保全申请获得法院准许后,保全财产所有人请求法院解除保全,但未提供相应的担保,致使申请人一方蒙受损失,则申请人一方承担的诉讼保全费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赔偿费用;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后,因保全财产不存在或价值不足,导致诉讼保全费无法执行收回,则由原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费。五、具体案例分析
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乙公司的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后准予保全。保全执行后,查封乙公司的存款50万元。此后,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裁定解除保全。乙公司申请乙公司返还已冻结存款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费。
分析:
本案中, 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乙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不符合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费承担主体的变更情形。因此,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费仍由甲公司承担。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七、结语**
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费的承担主体是法律规定的重要问题,涉及财产保障、诉讼公平等一系列问题。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适用和公平负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