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该程序的启动往往意味着案件存在重大疑点,当事人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保障胜诉当事人能够最终实现权益,对于再审程序启动后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文被解读为“执行效力不受影响原则”,即再审程序不当然具有中止执行的效果。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再审,同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该条文为再审程序启动后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设置了“正在执行”的前提条件。
当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可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不影响执行”,那么在没有执行程序需要“影响”的情况下,再审程序启动后便不应允许申请财产保全。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再审程序启动后申请财产保全,且“执行效力不受影响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再审程序阻碍执行,并非要剥夺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寻求财产保障的权利。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再审程序启动后申请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利。 “执行效力不受影响原则”并非绝对原则,当存在充分理由表明需要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时,便不应机械适用该原则,而应允许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允许当事人在再审程序启动后申请财产保全,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平、及时、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并非“应当”,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也并非必须裁定中止执行,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再审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支持再审请求的初步证据。 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利益难以实现或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给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分歧,笔者建议:
1.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再审程序启动后申请财产保全。
2. 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注重对案件具体情况的分析,尤其要注重审查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等因素,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 法院应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再审程序启动后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立法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更应注重对个案的考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程序效率,最终实现司法公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