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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反担保银行保函
发布时间:2024-07-2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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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反担保银行保函 ### 概要 财产保全反担保银行保函(以下简称“反担保保函”)是财产保全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获得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而向法院提交的,由银行出具的一种担保书。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可以裁定准许对执行标的予以保全,并在裁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 适用范围 反担保保函主要适用于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为了解除或变更法院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而向法院提交的担保。 ### 保函内容 反担保保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 保函担保人(即银行)名称、地址; - 保函申请人(即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名称、地址; - 保函受益人(即法院)名称、地址; - 保函金额(即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所需要支付的担保金额); - 生效条件(即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生效条件,如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等); - 履行条件(即要求保函担保人支付担保金额的条件,如被执行人执行裁判结果后请求法院扣划担保金额等); - 保函期限(即保函生效期限,一般为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后一定期限); - 保函格式(由保函担保人自行制定)。 ### 银行的审查 银行在出具反担保保函前,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担保目的的合法性。 银行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 - 审查申请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资料; - 调查申请人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 - 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诉讼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 - 实地考察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办公环境、主要负责人等。 银行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审查申请人的偿债能力: - 计算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 - 评估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债务结构、盈利能力; - 分析申请人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判断其偿债能力。 银行应当审查申请人的担保目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 保函的出具 银行在审查通过后,应当出具反担保保函。保函应当载明本文章节第3点规定的内容,并加盖银行印章。 ### 保函的提交 申请人应当将反担保保函提交给人民法院。法院在审查保函后,认为保函符合要求,则可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 保函的履行 如果被执行人执行了裁判结果,则法院应当按照保函的履行条件,扣划保函金额,并将其支付给申请人。 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裁判结果,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扣划保函金额,法院应当按照保函的履行条件,扣划保函金额,并将其支付给申请人。 ### 保函的争议 如果反担保保函涉及争议,则银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 注意事项 - 反担保保函只能用于财产保全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案件。 - 申请人应当选择资信良好、偿债能力强的银行出具反担保保函。 - 申请人应当按照保函的约定履行保函义务。 - 银行应当按照保函的约定履行保函义务。 - 对于反担保保函的争议案件,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保函约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 案例分析 **案例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支付货款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A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证据支持,B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法院遂裁定对B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并责令A提供反担保。 A向银行C申请出具反担保保函。银行C审查后,认为A资信良好,偿债能力强,同意出具反担保保函。A向法院提交反担保保函后,法院裁定解除对B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案例二:执行异议案件** 执行申请人C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D的生效判决。D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D认为,C取得的生效判决是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损害了D的合法权益。法院审查后,认为D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C的生效判决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法院遂决定对C取得的生效判决采取保全措施,并责令D提供反担保。D向银行E申请出具反担保保函。银行E审查后,认为D资信良好,偿债能力强,同意出具反担保保函。 D向法院提交反担保保函后,法院准许D申请执行异议。 **案例三:反担保保函争议案件** 被执行人F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法院在审查F提交的证据后,认为F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C取得的生效判决是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遂驳回了F的执行异议申请。 F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F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C取得的生效判决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C返还F因虚假诉讼而取得的款项。 C不服,向法院申请对一审反担保保函予以扣划。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C已经取得了生效判决,且F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C的生效判决是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遂驳回C的请求。 C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驳回C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C的上诉请求。 ### 结语 财产保全反担保银行保函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可以为申请人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又可以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保护,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公正执行。因此,银行在出具反担保保函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担保目的的合法性,法院在审查反担保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证反担保保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