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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要给担保
发布时间:2024-07-22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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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要给担保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由人民法院依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资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除有法定情形之外,原则上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本文将从财产保全担保的含义、种类、担保责任、解除担保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含义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证在被申请人未被判决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即保全措施执行错误),所保全的财产及因保全所产生的利息、孳息、损失,能够予以赔偿或补偿。

二、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担保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现金作为担保。 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从银行取得银行保函,向人民法院提交作为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申请人提交本国政府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或依法准予流通的债券基金作为担保。 其他财产担保:申请人质押、抵押或者冻结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

三、财产保全担保责任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后,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及利息或孳息。 被申请人丧失履行能力的,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或者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收回担保物权。

四、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形下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撤销保全措施或决定终结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且被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或者申请人提供相反担保的。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 查明申请人为恶意申请或者无正当理由的。

五、财产保全担保的实务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实务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交担保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申请,说明担保种类、担保物、担保责任等相关事项。 法院审查担保:人民法院核实申请人担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审查担保物的价值是否与保全请求额度相当。 决定担保方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额度和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决定担保的方式和数额。 提供担保物:申请人按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担保方式和数额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物。 生效担保: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担保物进行了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担保生效。

六、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财产保全担保做出了以下规定: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的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在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以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和有关documents明确约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以及人民法院确认为公益诉讼的案件,申请人无须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的,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主张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也对财产保全担保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如: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仅提供财产保全价值较小的不当担保,如票据、知识产权等,可按担保范围批准申请。 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书面风险告知函及保证函等方式对保全措施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承担担保责任。

七、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作为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申请保全的数额、保全措施的解除时限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担保种类,并严格履行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时,应当综合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审慎做出担保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