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院名称]
案号:[案号]
当事人:
申请人:
姓名: 住所:被申请人:
姓名: 住所:申请事项: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事项: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理由:
本院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日期]作出([裁定书案号])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下列财产予以保全:
[具体财产清单]
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解除保全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下列财产的保全:
[具体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具状人:
姓名: 单位职务: 单位名称:日期:[日期]
法官:
书记员: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争议的标的物或与本案相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担保的,或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担保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申请人未经法院许可自行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担保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本案中,申请人系因无法提供担保而申请诉讼保全。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三)保全裁定书的案号;
(四)解除保全的理由;
(五)申请人签名、盖章和日期。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应当作出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决定不解除保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