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情形比较常见。中止执行と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行为。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目的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在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对判决执行不能的情形,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争议标的物的价额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或者禁止处分的措施。这说明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与中止执行的目的是不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因当事人申请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视请求执行和解协议为新案受理,并依法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当事人申请执行有争议的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中止的执行程序。在中止期间,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应当在恢复执行程序时解除。”这说明,在中止执行期间,对于和解协议的执行,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对于其他情形下的中止执行,当事人能否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应当发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中止执行的事由和恢复执行的时间。通知书应当送达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这说明,在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在中止执行期间,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对判决执行不能的情形的可能性,而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例如,对于因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而中止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导致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在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对于因当事人申请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止执行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对于其他情形下的中止执行,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对判决执行不能的情形的可能性,而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是可以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在进行保全措施的申请时,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本案存在发生对判决执行不能的情形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