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______及被申请人______的圈存冻结申请做出如下裁定:
申请人______主张,被申请人______拖欠其货款人民币_______元,经多次催要仍未还款。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诉讼保全申请书已受理。鉴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资产的风险,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在_______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资金账户进行圈存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被申请人______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资产的风险,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______在_______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资金账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被申请人______不得转移、隐匿或处分其在_______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______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______和被申请人______必须依照本裁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被申请人______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立即停止转移、隐匿或处分其在_______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2._______银行收到本裁定书后,应立即执行冻结措施,并不得解除冻结,除非经本院书面许可或被申请人______提供相应担保。
3. 本裁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______,一份交被申请人______,一份留本院备查。
此致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_______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