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致影响其仲裁请求的实现,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然而,实践中,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往往会遇到阻碍,造成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难的现象。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在受理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前转移、变卖、隐匿、毁损其财产,依法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劳动者最终取得仲裁胜诉后能够及时执行仲裁裁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裁定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诉讼前财产保全,适用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行政诉讼法律和仲裁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劳动争议已经提交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转移、变卖、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 申请保全的数额与劳动者的请求相适应。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仍然面临诸多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证明用人单位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其财产的可能。然而,用人单位通常会隐瞒转移财产的证据,使劳动者难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的意图。此外,由于劳动仲裁的审理时限较短,劳动者取证调查的时间有限,也加大了取证难度。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手续较为繁琐,需要准备申请书、证据材料等,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旦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当,就会影响财产保全的申请。
劳动仲裁机构在审查劳动者申请的财产保全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裁定财产保全的决定。由于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保全的必要性、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保全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等因素影响,劳动仲裁机构裁定财产保全的难度较大。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数额,但用人单位的财产往往远超过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如果保全范围不足以保障劳动者的最终胜诉利益,就可能会导致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意义大打折扣。
为了有效解决劳动仲裁财产保全难的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申请制度、加强审查力度、拓展保全范围等方面进行优化:
进一步明确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裁定标准等,为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裁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简化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手续,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方便劳动者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完善申请材料的审查制度,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证据的充足性进行严格审查。
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全面考虑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以及保全措施的具体方式和范围等因素,提高财产保全的裁定质量和效率。
允许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请求外,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用人单位其他财产进行申请保全,以保障劳动者的最终胜诉利益。同时,修改法律规定,允许劳动者申请仲裁保全的数额高于其劳动仲裁的请求。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公平公正的重要制度,但由于取证难、申请难、裁定难、保全范围窄等问题,导致其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实施。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健全申请制度、加强审查力度、拓展保全范围等措施,可以有效优化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