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支付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一种强制执行手段。
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支付的要件包括:
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提供适当的证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保全数额适当; 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支付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驳回;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冻结后,应当立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有关单位; 有关单位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执行冻结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报告;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责令双方在一定期间内提供有关财产的线索。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支付的期限为一个月,人民法院在冻结期间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延长冻结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支付有以下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不得处分已被冻结的财产; 权利人不得获取和享有已被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除冻结;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支付具有以下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的利益受损; 冻结措施出现错误,导致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冻结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导致申请人难以执行胜诉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支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示例案例:
某甲与某乙发生借贷纠纷,某乙多次催告后,某甲仍未归还借款。某乙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措施,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某甲银行存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某乙提供的证据证明某甲有转移财产的现实危险,故裁定准予冻结。冻结措施执行后,某甲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使得其无法转移财产,最终保障了某乙的胜诉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