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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追加被申请人 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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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追加被申请人 保全

仲裁程序中,追加被申请人是允许的。追加被申请人的请求既可以由申请人在仲裁庭成立前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成立后提出。如果追加被申请人在仲裁庭成立前提出,则应在仲裁协议中载明;如果在仲裁庭成立后提出,则应按照仲裁规则和仲裁协定的约定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追加或者变更被申请人。仲裁庭应当审查追加或者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追加或者变更被申请人应当经被追加或者变更的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是经送达仲裁申请书,该利害关系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

追加被申请人的条件

追加被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与仲裁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者与其有继承、合并等关系; 未被列为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

追加被申请人的程序

当事人追加被申请人的请求,应当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庭应当自收到追加被申请人请求之日起15日内审查追加被申请人的条件是否具备,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

仲裁庭决定追加被申请人的,应当通过送达仲裁通知书等方式通知被追加的利害关系人。被追加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收到追加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若被追加的利害关系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被追加为被申请人。

保全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保全措施。仲裁庭根据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或者质押。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请求的数额或者标的物的价值。

仲裁庭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裁定履行义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仲裁庭可以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申请保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申请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仲裁请求权;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有转移或者处分之虞,致使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申请保全的范围、数额或者标的物价值清楚明确。

申请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保全应当及时,不宜迟延; 申请保全的证据应当充分,并应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的范围、数额或者标的物价值应当适当; 申请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

追加被申请人和保全措施的衔接

在仲裁过程中,追加被申请人和保全措施可以相互配合使用。追加被申请人可以增加被执行人,扩大财产执行的范围;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避免造成执行困难。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和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例分析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合同签订后,B公司收到设备款但未按时交货。A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设备款。在仲裁过程中,A公司发现C公司也参与了这笔交易,于是申请追加C公司为被申请人。同时,A公司担心B公司会转移或者处分财产,于是申请对B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C公司符合追加被申请人的条件,同意A公司的追加申请。同时,仲裁庭也同意了A公司的保全申请,并对B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最后,仲裁庭经过审理,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的设备款。由于追加了C公司,A公司的执行范围得以扩大。由于采取了保全措施,B公司无法处分财产,A公司的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

结论

仲裁中追加被申请人和保全措施的运用,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和严肃性。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利用追加被申请人和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