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保证金是指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因保全申请而遭受损失时,能够获得赔偿。申请保全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数额和保全申请的范围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金额按照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计算。
被保全财产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市场评估: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 法院自行估算: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被保全财产的类型、数量、新旧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被保全财产价值的计算与案件本身的标的额无关。例如,某案件的标的额为100万元,但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仅为50万元,则保全保证金的金额也只需按照50万元的价值计算。
申请保全保证金的种类有多种,包括:
现金保全: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现金作为担保。 银行保函保全:由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支付约定金额。 第三方担保保全:由具有足够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保证被申请人因保全申请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支付赔偿。 信用担保保全: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一定条件,由人民法院直接批准,无需提供担保。其中,现金保全是使用最广泛的保全保证金种类。
申请保全强制执行完毕后,被保全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申请异议,或者申请异议后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保全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现金保全:立即予以退还。 银行保函保全:银行保函失效后予以退还。 第三方担保保全:经审查,第三方担保能力仍然有效,且未被执行的,予以退还。 信用担保保全:无需退还。如果被申请人因保全申请而遭受损失的,可以在保全申请裁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给保全执行通知书。如果被申请人异议成立,保全保证金将被扣留用于赔偿其损失。
总之,申请保全保证金的金额需要根据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申请的范围而定。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措施前,应仔细考虑保全保证金的筹措问题。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也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被申请人因保全申请而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