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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中有两个被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4-07-2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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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申请中有两个被申请人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策略,可以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面临多个被申请人的情况,这无疑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和处理难度。本文将聚焦于保全申请中有两个被申请人的情形,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两个被申请人的认定

认定“两个被申请人”的关键在于区分“必要的共同申请人”与“诉讼标的不同”。

1. 必要的共同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 这种情况下的两个或多个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而言,实质上是一个被申请人,因为他们对于申请保全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申请人应当将所有共同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否则可能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

2. 诉讼标的不同

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两个保全申请针对不同的诉讼标的,即使被申请人是同一人,也应视为两个被申请人。例如,甲公司分别与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甲公司为诉讼请求分别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则应视为两个独立的保全申请,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是被申请人。

二、两个被申请人情形下的保全申请

1. 管辖法院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两个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同,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 但是,如果两个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共同申请人的情况,则应根据共同申请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

2.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分别针对两个被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保全申请材料,包括:

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以及两个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等; 能够证明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欠条、公证书等;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担保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在两个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覆盖两个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开发一款软件。后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甲公司遂将乙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丙公司转移财产,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乙公司和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各100万元。

在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和丙公司都是被申请人,但由于诉讼请求是解除合作协议并赔偿损失,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必要的共同申请人。因此,甲公司应当将乙公司和丙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并根据其中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四、结语

在保全申请中,有两个被申请人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