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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诉讼保全可以申请复议
发布时间:2024-07-21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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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诉讼保全可以申请复议

引言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但是,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文将详细阐述哪些诉讼保全可以申请复议,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

可以申请复议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 限制他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义务或者处分 扣留或者提取票证 询问有关单位个人 责令提供担保 其他可能妨碍被害人行使其正当权利的诉讼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了以上类型的诉讼保全措施可申请复议,对于其他类型的保全措施,原则上不能申请复议。例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当事人不得对该保全措施提出复议。

申请复议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保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该诉讼保全措施已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可能 符合申请复议的保全措施类型

复议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原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说明复议理由和请求 原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上一级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

复议裁定的内容

上一级法院对诉讼保全复议作出的裁定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申请复议的保全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裁定撤销、变更或维持原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 百零九条

结语

诉讼保全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有助于防止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中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复议时,应仔细审查复议条件,准备充分的复议材料,以提高复议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