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依法采取的临时措施。当事人可以通过拨打花都法院财产保全电话进行查询,以了解相关财产保全信息。
花都法院财产保全值班电话:020-36852852
工作日:08:30-17:30
当事人可以通过花都法院财产保全值班电话查询以下内容: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案号; 财产保全的类型(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标的额; 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例如:已冻结金额、已查封房产的现状等)。当事人查询财产保全信息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相关案件的材料(例如:诉状、申请书等); 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由于财产保全信息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需经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或者凭相关手续,才可查询。同时,花都法院财产保全电话仅在工作日开放,节假日不提供查询服务。如果您在非工作时间需要查询财产保全信息,可拨打花都法院的值班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作出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收到通知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担保后五日内,对是否解除财产保全作出裁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拨打花都法院财产保全值班电话进行查询,或向花都法院提交查询申请。
财产保全会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无法转账、提现或消费;被查封的房产无法出售、出租或抵押。
当事人可以在提供担保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担保后五日内,对是否解除财产保全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财产保全被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如果人民法院后续作出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被保全的财产可能被再次冻结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