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为了确保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赋予了法院对相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以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责任。其中,车辆撞人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时,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加害方的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裁定保全:
可能因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使判决不能执行的财产;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 当事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财产。在车辆撞人案件中,由于事故责任尚不明确,难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因此法院通常会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受害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保全车辆所在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所在地; 请求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保全的范围; 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依法对被保全财产採取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范围、执行的方式和期限。
法院在审查时,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理由是否正当、申请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等。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由执行法院执行裁定。执行法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财产。
对于车辆的保全,执行法官一般会到车辆管理部门,通过车牌号查找车辆信息,并冻结车辆登记信息;同时,会到车辆停放地,查封或扣押车辆。
被保全车辆通常会被停放在法院指定的保管场,或由车辆保管人代为保管。被保全车辆的保管人和保管场所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完整。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在判决执行完毕或撤销裁定时解除。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当事人已提供担保; 当事人已经履行或已将争议提交仲裁;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撤销诉讼; 保全措施不再必要,且不解除财产保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通过程序进行,申请人或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在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执行法官应当定期检查被保全车辆的保管情况,防止被保全车辆发生损毁、丢失或转移等情形。
如果发现被保全车辆的保管人存在不当保管等行为,执行法官有权责令其改正;如果发现被保全车辆被毁损、丢失或转移等情形,执行法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被保全财产造成损失的
因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辅助人员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丢失或者变质的,执行法院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非法处分被保全财产的
无权处分被保全财产的人处分财产的,由法院收缴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转移或隐匿被保全财产的
当事人转移、隐匿被保全财产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撞人车被扣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措施,有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既要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又要尊重被保全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加强对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