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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恩俊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7-2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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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恩俊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焦恩俊

被申请人:林千钰

依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离婚财产保全之请求,事由如下:

一、婚姻关系之状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目前,双方正处于分居状态,且已经达成离婚共识。

二、财产状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 房屋一处,位于XXXXXX,市值约为新台币XXXX万元。 * 存款账户若干,总余额约为新台币XXXX万元。 * 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若干,价值约为新台币XXXX万元。

此外,申请人另有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之股票、债券等,价值约为新台币XXXX万元。

三、财产保全之必要性

被申请人已明确表示将提起离婚诉讼。申请人担忧被申请人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可能采取转移、隐匿、毁损共有财产之不法行为,致使申请人共有财产权利受损。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申请人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四、保全范围及方式

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位于XXXXXX之房屋 * 以双方名义存有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 * 所有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

保全方式:禁止被申请人对上述财产进行转移、处分、隐匿或毁损。

五、证据

申请人将提出以下证据,证明其申请事由及请求之正当事由:

* 户口名簿 * 结婚证 * 共有财产清单 * 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之相关证据

六、请求

依据《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

* 核准本财产保全之申请,对前述所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依法通知被申请人。 * 核定本案件得依非讼程序处理。

兹具状如上,敬请核示。

此致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申请人:焦恩俊

中华民国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