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事仲裁能否申请保全?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仲裁因其灵活、高效、保密等优势,成为解决跨境争议的首选方式之一。然而,仲裁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被转移、证据被销毁等风险,导致最终的胜诉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为弥补这一制度上的不足,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渐确立了仲裁保全制度,即赋予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未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对外商事仲裁的保全,是指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等,向有关机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未来裁决得以执行的制度。对外商事仲裁的保全,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裁决效力的重要保障。
一、申请对外商事仲裁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于对外商事仲裁保全持支持态度,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申请不同类型的保全措施:
1. 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及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保全申请的条件。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该条文确立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的权利,并明确了受理保全申请的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仲裁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审查程序等,为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
2.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缔约国,这些国际条约对仲裁保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例如,《纽约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在请求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请求该国主管当局采取保全措施。这表明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纽约公约》缔约国的案件时,有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3. 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
我国与一些国家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其中部分协定也涉及了仲裁保全的协助执行。例如,中国与法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就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些司法协助协定的存在,为我国当事人在域外获得仲裁保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对外商事仲裁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对外商事仲裁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已经提起仲裁程序或即将提起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这是因为,仲裁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关系,则无从谈起仲裁保全。
2. 申请人必须提出保全的请求,并说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行为。
3.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其保全申请。
三、对外商事仲裁保全的类型
对外商事仲裁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
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其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权利证书、资金和其他财产权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复制、录音、录像等措施,以防止证据灭失,确保将来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证据保全的对象可以是各种类型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对外商事仲裁保全的程序
对外商事仲裁保全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申请阶段。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担保。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审查阶段。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3. 执行阶段。法院的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
4. 异议阶段。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