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监察机关查封扣押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诉讼权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有权对涉及案件的财物、凭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法院向监察机关建议查封扣押的程序、情形和条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查封扣押的情形
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建议对以下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证据已灭失、可能灭失或存在转移、隐匿等危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保护; 涉案财物有被查封扣押的必要,以保障诉讼顺利進行; 执行判决、裁定确需查封扣押保证债务清偿; 其他需要查封扣押措施保障法院依法履行职权的情形。二、建议查封扣押的程序
人民法院向监察机关建议查封扣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对案件涉及的财物、凭证进行调查、取证,确认有查封扣押必要性的; 制作《查封扣押建议书》,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对象、范围、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处置和保管意见; 将《查封扣押建议书》报请监察机关审查批准,并由监察机关出具《查封扣押裁定书》; 监察机关在收到《查封扣押建议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作出《查封扣押裁定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查封扣押裁定书》后,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三、建议查封扣押的条件
人民法院向监察机关建议查封扣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有事实根据,证明案件证据确实存在灭失、转移、隐匿等危险,或其他需要查封扣押的必要性; 查封扣押的措施与保障诉讼顺利進行、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法院正确实施职权的需要相当; 查封扣押的范围适当,不超出保障诉讼权益所必需的限度; 查封扣押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查封扣押的措施具有可执行性,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凭证能够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四、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向监察机关建议查封扣押应当及时、准确。对于紧急情况,可以事后补正手续。 对于监察机关不予批准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根据情况研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诉讼权益。 查封扣押的解除、执行、保管等后续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