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姓名:刘某 申请人身份:被执行人 单位或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某号 联系方式:13800000000第二部分:复议事项
原裁决文号:浦东法院(2023)沪0000民初1号 原裁决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裁决日期:2023年3月1日 原裁决内容:对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3个月。第三部分: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原裁定。 请求法院驳回原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第四部分:复议理由
原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原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损害胜诉权益的行为。原申请人仅提供了申请人的银行流水账单,显示申请人近期有较大金额的转账,但该转账行为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与本案债务无关,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原裁定未具体界定申请人名下被保全的财产范围,导致申请人无法清晰了解其被保全的财产,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裁定仅笼统地提到对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保全,但未明确具体包括哪些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导致申请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哪些财产受到保全,无法采取措施解除保全措施,保障其正当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申请人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均被保全,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其合法财产,无法正常生活和开展经营活动,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第五部分:事实和证据
为支持上述复议理由,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申请人银行流水账单 申请人经营合同 申请人日常开支记录第六部分:申请人签名及日期
申请人签名:刘某
日期:2023年4月1日
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复议申请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法院,一份留存备查。 复议期间,原裁定仍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