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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7-2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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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全称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公司全称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简要陈述案件基本情况]一案,申请人于[日期]向贵院提起诉讼(案号:[案号])。贵院于[日期]作出([文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采取[财产保全类型]的财产保全措施。

现申请人认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特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以下理由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1. 已提供担保:

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向贵院提供[担保方式,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现金],担保金额为[金额],足以保障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案件已审结:

贵院已于[日期]作出([文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简述案件结果],该判决书/调解书现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讼终结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于[日期]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简述和解协议内容]。该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正在履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 保全错误:

被申请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被申请人财产与本案无关/贵院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金额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错误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 其他理由:

[在此陈述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综上所述,[简述申请人主张的理由],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贵院对被申请人[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公司盖章)

[日期]

附件:

1. [证据名称1];

2. [证据名称2];

3. [证据名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