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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子 裁定
发布时间:2024-07-2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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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子 裁定

案号:(20XX)X民初XXX号

原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 住(住址),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 住(住址), 身份证号码:(号码),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员:

(审判员姓名), (法院名称)法官

书记员:

(书记员姓名)

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期)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姓名),被告(姓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姓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借款金额)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2. 请求对被告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进行查封,并裁定拍卖、变卖该房产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姓名)诉称, (简要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借款时间、金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未按时还款等) 。

被告(姓名)辩称, (简要概述被告的辩称意见,如否认借款、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已经还款等) 。

本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提交的证据材料,详细描述案件查明的事实,包括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金额、利息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是否已还款、被告名下房产的基本情况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姓名)为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金额),本院于(日期)作出(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姓名)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阐述法院对案件的认定,包括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金额、利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列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裁判结果,包括被告是否需要偿还借款、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的承担等)。

二、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被告名下房产的处置方式作出裁定,包括是否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顺序等)。

如果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签名)

(法院印章)

年 月 日

书记员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