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先期措施,旨在防止财产被处置,保障日后判决的执行。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与管辖,是诉讼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就财产保全的管辖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的裁判能够实际执行,维护诉讼秩序和法律的尊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财产保全措施涉及的诉讼,其管辖权一般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行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全作为附属于诉讼的先期执行措施,其管辖原则与诉讼本身的管辖原则基本一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可能具有独特性,即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 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秘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可能存在争议。此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认为不当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5日内做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于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适用与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般而言,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并详细阐述申请保全的原因、依据和请求。 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请求权的证据材料。 担保,一般为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事由、申请标的、证据以及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一经裁定财产保全,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的方式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禁止出境等。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交保全担保后3日内执行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
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不成立或者保全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申请人在诉讼中请求的保护范围的。 已经执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继续保全的。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阶段财产保全的管辖,原则上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管辖一致。
在破产程序中,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裁定准予破产程序。裁定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先期措施,其管辖问题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财产保全的管辖原则、争议解决机制以及解除与变更条件,可以有效理顺诉讼程序,防止恶意保全和滥用保全,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