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否评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将财产进行挥霍,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效途径,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探讨,其中“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进行价格评估”就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财产保全评估的利弊、立法现状、实务操作中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财产保全评估的优点
1. 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债权人将无法得知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与债权数额相当,一旦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其他财产,即使最终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而进行价格评估,则可以使债权人对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心中有数,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近年来,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和申请财产保全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捏造事实,夸大债权数额,申请法院保全对方远超债权数额的财产,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财产保全评估可以有效避免超额保全的情况发生,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可以促使当事人理性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3.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践中,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财产价值上。在财产保全阶段进行价格评估,可以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打下基础,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则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司法效率。
(二)财产保全评估的弊端
1. 可能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财产保全价格评估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会产生一定的评估费用,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进行了价格评估,也无法完全避免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反而会因为评估结果的不同产生新的争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进一步增加。
2. 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效率。财产保全评估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等待评估结果出来再作出保全裁定,可能会延误时机,导致保全措施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时间敏感的案件中,例如涉及到上市公司股票、期货等价格波动较大的财产,如果因为等待评估结果而延误保全时机,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财产保全是否进行价格评估作出明确规定。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主要遵循“申请保全什么就裁定保全什么”的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可见,法律只是在冻结银行存款的情况下要求明确数额,而未对其他财产的保全作出类似规定。
(一)财产保全评估的实务操作
1. 立案阶段的审查。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的财产是否属于被保全对象的范围、申请的财产价值是否与债权数额相当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保全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申请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债权数额,会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可以申请对财产进行评估。
2. 评估机构的选择。如果当事人决定对财产进行评估,法院一般会提供评估机构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当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专业水平等因素,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3. 评估费用的承担。评估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评估费用的承担方式。
(二)财产保全评估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1. 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全评估的尺度差异较大,有的法院倾向于支持当事人的评估申请,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评估,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法规层面缺乏对财产保全评估的明确规定和具体指导,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2. 评估机构的选择存在问题。部分法院提供的评估机构名册更新不及时,备案的评估机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同时,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评估机构缺乏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出具的评估报告难以服众,容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 评估费用过高,财产保全评估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然而,实践中,部分案件的评估费用过高,甚至超过了案件的标的额,给当事人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此外,评估周期较长,部分评估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故意拖延评估时间,导致财产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
针对我国财产保全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财产保全评估制度进行完善:
(一)完善立法,明确财产保全是否进行评估的具体情形和标准。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增加关于财产保全评估的规定,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评估的具体适用情形,例如,当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高于债权数额,或者被申请人对财产价值存在异议时,可以进行评估。同时,还应当明确财产保全评估的标准,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时限、评估费用的承担等内容,统一司法尺度,方便法院操作,减少当事人讼累。
(二)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建议建立统一的评估机构名录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降低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质疑,从源头上减少争议。
(三)探索多元化的财产保全方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例如,可以推广“网络财产保全”模式,对于互联网平台上的资金、虚拟财产等,可以探索由平台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冻结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