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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立案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7-20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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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立案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申请冻结金额]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借款时间]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借款金额]元,借款期限为[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为[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还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欠款金额]元。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造成申请人无法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申请冻结金额]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为便于贵院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以下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在[开户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2、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

3、被申请人名下[车辆品牌]、[车牌号码]的车辆。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

[日期]

附:

1、民间借贷协议;

2、借款凭证;

3、催款证据;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5、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财产线索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当事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限于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事项、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线索。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情形的;

(二)申请保全的财产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的;

(三)申请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五)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范围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控制的单位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

1. 以上申请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事项、理由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4. 建议申请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