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常常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可能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现,法院根据申请人请求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控制、处分等限制性措施。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诉讼中保全的财产将如何执行,成为众多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中保全财产的执行程序、执行方式等进行探讨分析,并对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诉讼中保全的财产执行的主要依据,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对诉讼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执行。”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诉讼保全的条件、程序、效力及执行依据,为诉讼中保全财产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诉讼中保全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执行程序如下: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清单等。
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保全的财产是否明确等。
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诉讼中保全的不同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应当通知银行从冻结之日起,在冻结的数额内不得允许被执行人提取或者转存。 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能够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如对被保全的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强制过户的方式执行;对被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采取许可他人使用、拍卖等方式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在国内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如果对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依照本章规定将决定书送达有关人员。 当事人如果对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诉讼中保全的财产,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诉讼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