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诉YY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2023年3月15日
承办法官:李法官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YY
保全范围:被申请人YY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一套。
保全目的:保障申请人XX在案件中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YY转移、变卖或处分上述财产,影响案件的执行。
**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YY在XX银行的所有账户,账户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查封被申请人YY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一套。保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部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六十条**审查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申请人YY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被申请人YY目前已经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存在转移、变卖或处分财产的可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XX的合法权益,本院同意对被申请人YY名下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决定:**
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YY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一套采取查封保全措施。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请被申请人YY配合本院执行该查封保全措施,不得转移、变卖或处分该房屋。被申请人YY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别提示:**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YY必须严格遵守。 被申请人YY如违反本裁定,转移、变卖或处分该房屋,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保全期限届满后,本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保全措施。制作人:李法官
制作日期:2023年3月20日
送达方式:送达至被申请人YY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