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年份)监解字第〔 〕号
(被查封、扣押单位或个人姓名):
经查, 你单位(或你) (写明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等有关情况)的违法事实已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解除对你单位(或你) (写明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等有关情况)的查封、扣押。
请你单位(或你)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 (写明地点)领取上述被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等。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监察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审查,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文件,能够证明与被调查事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不能证明与被调查事件无关的,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的持有人。经调查,对违法的公务员已经采取了其他行政处罚的,依法不予追缴违法所得。”
本通知书适用于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对与被调查事件无关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文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告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的持有人。
【适用对象】
本通知书适用于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对与被调查事件无关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解除查封、扣押,并告知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
【内容说明】
本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1. 标题:写明“监察委员会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2. 文号:写明该通知书的文号,包括年份、类别及序号。
3. 被通知人:写明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包括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4. 事实及法律依据:简要写明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有关情况,以及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
5. 解除决定:写明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包括具体的财物、文件清单。
6. 领取时间和地点:写明被通知人领取被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7. 逾期处理:告知被通知人逾期不领取被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处理方式。
8. 落款:写明监察委员会名称(盖章)及日期。
【注意事项】
1.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监察委员会和被通知人各执一份。
2. 监察委员会应当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本通知书。
3. 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本通知书。
4. 监察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本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