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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以保全什么财产
发布时间:2024-07-20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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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以保全什么财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经当事人申请或依法裁定,对该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得以执行。那么,财产保全可以保全哪些财产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及其保证人的下列财产:

银行存款、汇票、支票 股票、债券、基金 期货合约和商品 房地产(房屋、土地) 应收账款 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 其它可以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财产都能被查封、扣押、冻结,有些财产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最低生活保障金:在困顿情况下,不得对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期限内享受的救济金予以扣划。 救灾、扶贫补助金:为了救灾、扶贫而发放的款项,不得用于受理债务清偿。 执行公务人员职务时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因履行职责需要判决国家赔偿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其支付的赔偿金。 特定救助金:因公牺牲人员、病故军人、病故退伍军人、因病或非因公牺牲现役军人遗属以及军队退休干部家属,享受的国家定期抚恤金和救济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失踪人员的遗产:失踪人员的遗产,在宣告失踪后5年内,不得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此外,对于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只有在满足担保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被查封、扣押、冻结。例如,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只有在未清偿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标的。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在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保全标的物的价值与争议标的物的价值是否相当 保全措施对保全标的物的贬损程度 保全措施对保全标的物权利人影响的大小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

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只针对争议标的物的范围,且不得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可以保全范围广泛的财产,但受到法律和司法实践的限制。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衡和考量,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